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標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原告與被告葉信忠(遷出國外)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4,0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