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79號
- 原告
- 明展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克文
原告與被告蔡博宇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簡字第579號
原告與被告蔡博宇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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