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幸福公園文學苑管理委員會、陳建群、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鍾鼎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幸福公園文學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群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黃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49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