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辜懷如、新北市新莊區農會、蔣國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原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3,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