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王士珮
- 被告黃子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88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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