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子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簡字第6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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