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42號
- 原告
- 豐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宏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契晴
- 被告
- 劉伯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車牌號碼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