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趙義德

  • 原告
    周雅華
  • 被告
    陳韋廷即大博爾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原 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孔令凱 被 告 陳韋廷即大博爾企業社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蔡依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5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須再調查原證8之收據 明細是否包含犬隻絕育之手術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裕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