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周雅華、陳韋廷即大博爾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原 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孔令凱 被 告 陳韋廷即大博爾企業社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蔡依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5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須再調查原證8之收據 明細是否包含犬隻絕育之手術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