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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孔令凱
被告
陳韋廷即大博爾企業社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蔡依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須再調查原證8之收據明細是否包含犬隻絕育之手術費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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