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72號
- 原告
- 環球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惠萍
- 被告
- 民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朱俊樺
- 即清算人
- 林義雄
- 即清算人
- 陳韻如
- 被告
- 李秀香
- 被告
- 許清源
- 被告
- 林吳烏肉
- 被告
- 吳金粧
- 被告
- 陳張金寶
- 被告
- 蕭黃月命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蕭秀春
- 被告
- 張太平
- 被告
- 鄭文福
- 被告
- 莊啟基
- 被告
- 李張玉梅
- 被告
- 陳清海
- 被告
- 許北來
- 被告
- 陳永龍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苡瑄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秋涵
- 被告
- 鍾招淮
- 被告
- 吳柯丰雪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如珊
- 被告
- 吳志顯
- 被告
- 張曾靜枝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俊彥
- 被告
- 林素瓊
- 被告
- 陳長
- 被告
- 陳朝陽
- 被告
- 蔡明崎
- 被告
- 張瑞桓
- 被告
- 陳許甘貝
- 被告
- 李黃也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婕如
- 被告
- 呂文良
- 被告
- 吳江艶美
- 被告
- 楊秋香
- 被告
- 吳榮中
- 被告
- 廖運盛
- 被告
- 張見明
- 被告
- 黃羅金戀
- 被告
- 陳慶財
- 被告
- 陳蔡月雲
- 被告
-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被告
- 林趕
- 被告
- 呂紹憶
- 被告
- 徐語書
- 被告
- 陳國華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儀
- 被告
- 許吳水治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明
- 被告
- 詹益章
- 被告
- 陳繼志
- 被告
- 郭俊男
- 被告
- 陳福義
- 被告
- 汪炳宏
- 被告
- 徐符記
- 被告
- 吳光庭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劉文好
- 被告
- 曾中明
- 被告
- 黃智成
- 被告
- 陳凌免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德元
- 被告
- 陳治文
- 被告
- 陳勇全
- 被告
- 鮑靖男
- 被告
- 鮑秀鈴
- 被告
- 鮑靖宏
- 被告
- 鮑秋湖
- 被告
- 鮑淑貞
- 被告
- 鮑淑妹
- 被告
- 鮑盈佳
- 被告
- 鮑盈滿
- 被告
- 王俊雄
- 被告
- 黃至善
- 被告
- 陳明興
- 被告
- 李國瑞
- 被告
- 廖偉丞
- 被告
- 吳麗玉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曾翊瑄
- 被告
- 黃宗明
- 被告
- 廖崧棋
- 被告
- 蘇青旗
- 被告
- 蘇進福(即蘇文錦之繼承人)
蘇進發(即蘇文錦之繼承人)
江欣昌(即江顯德之繼承人)
江欣和(即江顯德之繼承人)
林志龍(即林萬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3,關於被告民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欄位,均應補充「變價分割範圍限於同段2085建號建物分配使用之其中部分權利範圍,非全部權利範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民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除了其與他人共有同段2085建號建物坐落其上外,另有其單獨所有同段2086、2088、2089、2303等建號建物坐落其上,而原告本件請求分割標的物僅有同段2085建號建物,足認本院前開判決漏未補充如主文所示事項,易生疑義而有顯然錯誤情形,應予補充。至原告民國113年6月21日民事補充理由狀所提被告民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同段2085建號建物分配使用同段540、541地號土地之具體確切權利範圍,依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9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16049375號函意旨,該2085建號建物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未檢附任何被告民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基地分配同段2085建號建物之權利範圍資料,且事涉區分所有權人間有無協議基地權利範圍,而建物所有權移轉僅需與基地併同移轉即可,自不宜逕由本判決依原告所陳數據認定權利範圍比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