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陳永奇
- 原告永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雲龍、洪祥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84號 原 告 永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奇 訴訟代理人 李永昌 被 告 陳雲龍 被 告 洪祥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68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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