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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陳永奇

  • 原告
    永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雲龍洪祥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84號 原 告 永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奇 訴訟代理人 李永昌 被 告 陳雲龍 被 告 洪祥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68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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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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