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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9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圳
被告
綠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依兩造間所簽訂倉庫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如因本契約生有糾紛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足證兩造間就上揭契約書之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亦非專屬管轄事件,是本件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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