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04號
- 原告
-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被告
- 陳伊琪
辜啟倫
劉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