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振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33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51元【計算式:3.5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分割之標的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154,639元/平方公尺(上開 土地公告現值)×1/16(上開土地原告權利範圍)=34,214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