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黃琪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50號 原 告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淯 原告與被告張議聰即富岱機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