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63號
- 原告
- 愛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樂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9,8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