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 原告
-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彰
- 訴訟代理人
- 周泰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沿臻律師
- 被告
-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榮玲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