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守喜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彰、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羅榮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原 告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彰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玲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