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裕成、和泰鋼模股份有限公司、周國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1號 原 告 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裕成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純律師 被 告 和泰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典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4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