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周國典、康裕成
- 上訴人和泰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和泰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典 被 上訴人 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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