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企畫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星享科技有限公司、黃坤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17號上 訴 人即 星享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企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