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振龍、李健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49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被 告 李健雄 陳富益 郭水益 林中和 戴汝玲 李敏華 江碧霞 陳秀霞 陳莉晏 游仁宏 黃子軒 黃任佑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被 告 陳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 號土地面積15.60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14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