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49號
- 原告
-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利瑋
- 被告
- 李健雄
- 被告
- 陳富益
- 被告
- 郭水益
- 被告
- 林中和
- 被告
- 戴汝玲
- 被告
- 李敏華
- 被告
- 江碧霞
- 被告
- 陳秀霞
- 被告
- 陳莉晏
- 被告
- 游仁宏
- 被告
- 黃子軒
- 被告
- 黃任佑
- 被告
-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文德
- 被告
- 陳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15.60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14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