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即
- 原告
- 王崇安
- 原告
- 王崇岳
- 原告
- 王崇德
- 原告
- 前三人共同
- 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法定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林郭春
- 被告
- 林德成
- 被告
- 林德俊
- 被告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員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游振雄
- 法定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