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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反訴原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反訴被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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