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全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王雅婷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榮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新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按聲請假扣押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該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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