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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 上訴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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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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