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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9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均為法人,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承攬合約書或其他事證足認本院具管轄權資料到院。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活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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