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291號
- 原告
- 陳美惠
- 被告
-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65,000元匯入被告所開戶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設立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