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311號
- 原告
- 劉庭芊
- 被告
- 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利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2年10月18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