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51號
- 原告
-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明
- 訴訟代理人
- 葉林彬
- 被告
- 尹再熙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