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訴訟代理人
葉林彬
被告
尹再熙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