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576號
- 原告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己
- 被告
- 普萊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楊啟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進駐育成輔導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而該合約書第14條已約定,如因本合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