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3號
- 原 告
- 湧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寧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陵
- 謝銀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陳報,兩造間除所提之工程計價明細表、詳細價目表外,有無另行簽訂書面之契約,如有應併檢送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