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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趙冠涵即恆通宅修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娟娟即金視登眼鏡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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