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啓綸
- 訴訟代理人
- 李品暘
- 訴訟代理人
- 游芳莉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愷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原名張巧宇即啟宇浪板工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