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鄧嵐云
- 代理人
- 王奕淵律師
- 相對人
- 高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已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尚非無憑,且聲請人訴請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簡更一字第8號受理,依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提證物形式上觀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聲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