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02號
- 原告
- 董治群
- 被告
-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萬5,35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尚不足12,38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三重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