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票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洪任遠
- 當事人游瀅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91號原 告 游瀅瀅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菱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股票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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