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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曾桂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告
楊皓宇
被告
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被告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施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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