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曾桂美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被告
- 楊皓宇
- 被告
- 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美
- 被告
-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成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傑仁
施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