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林伯峰
- 原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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