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利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嚴文

一、原告與被告友福中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請原告提出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