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 原告
- 利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嚴文
- 被告
-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慧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甫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欣
潘頤華
林芳宇
周卓穎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公司於訴訟期間之112年2月1日申請為「廢止」之登記,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併列為法定代理人,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