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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利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嚴文
被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法定代理人
林佳欣

潘頤華

林芳宇

周卓穎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公司於訴訟期間之112年2月1日申請為「廢止」之登記,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併列為法定代理人,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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