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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 當事人
    喜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阿卿葉正信葉文元葉文賢葉如星葉阿景葉德星葉李阿寶江思儀葉文生洪清吉葉秀媛葉貞媛葉淑媛葉李專郭長和郭益芳郭俊廷曾景煌葉武男陳威丞黃柏誠葉格偉葉格揚葉憶璇葉育男葉濰誠葉耀聰葉朝炳丁俊元蔡華智葉明旗葉明貴葉牧林葉諺錡葉陳粉葉宏川葉玉照葉玉志葉正雄葉正國葉明輝葉麗虹葉祐訓葉祐立葉瑪麗葉湘如郭嫦娥許錦泉許咨羚葉瓊琪葉輝煌葉茂松葉長青葉向榮葉力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喜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賴志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葉阿卿 訴訟代理人 葉淑玲 被 告 葉正信 葉文元 葉文賢 葉如星 葉阿景 葉德星 葉李阿寶 江思儀 葉文生 洪清吉 葉秀媛 葉貞媛 葉淑媛 葉李專 郭長和 郭益芳 郭俊廷 曾景煌 葉武男 陳威丞 被 告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吳乃馨 被 告 葉格偉 葉格揚 葉憶璇 葉育男 葉濰誠 葉耀聰 葉朝炳 丁俊元 蔡華智 葉明旗 葉明貴 葉牧林 葉諺錡 葉陳粉 葉宏川 葉玉照 葉玉志 葉正雄 葉正國 葉明輝 葉麗虹 葉祐訓 葉祐立 葉瑪麗 葉湘如 郭嫦娥 許錦泉 許咨羚 葉瓊琪 葉輝煌 葉茂松 葉長青 葉向榮 葉力瑋 葉景隆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葉如星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葉隆財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王葉月英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李葉菊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葉寶貴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葉寶雲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李葉月昭即葉定章之繼承人 郭蔡雙燕即郭清池繼承人 郭凡菁即郭清池繼承人 郭俊廷即郭清池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被告「李葉月昭即葉定章之繼承人」、「住○○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本院113年2月29日判決漏未送達被告李葉月昭,將補正送達,如其未提起上訴,另核發本件判決確定證明書,原核發113年4月29日確定證明書將予以撤銷,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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