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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巫淑媛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告
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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