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 原告
- 巫淑媛
- 訴訟代理人
- 高培恒律師
- 被告
- 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程
- 訴訟代理人
- 蔣美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