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02號
- 原告
-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坤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974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