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 原告
-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龍
- 訴訟代理人
- 葉哲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紘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