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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葉哲豪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紘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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