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84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俊行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村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昌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停車位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停車位騰空返還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停車位之交易價額為準,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上開停車位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一樓車位編號B1之平面式停車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