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55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許煌易
- 被告
- 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彭上維
- 被告
- 彭恩博
- 兼被告
- 前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毓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彭上維、彭恩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溪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邱毓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彭上維、彭恩博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溪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邱毓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冠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1日,邀同訴外人彭溪圳與被告邱毓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利息自第7個月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325計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上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並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遲延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世冠公司僅繳付本息至111年5月27日止,尚積欠本金294,197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未清償。又彭溪圳與被告邱毓珍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世冠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因彭溪圳於111年4月21日死亡,被告彭上維、彭恩博為被繼承人彭溪圳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繼承彭溪圳之遺產範圍就彭溪圳對原告所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權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保證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彭上維、彭恩博於繼承彭溪圳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世冠公司、邱毓珍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