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9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簡字第5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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