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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峻
被告
吳花主即盛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之出貨單備註欄第3點約定:「雙方同意本單即為買賣契約,就本件若有爭訟時,均以台灣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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