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戴寶(原名黃戴寶)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聲字第1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戴寶(原名黃戴寶)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聲字第1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