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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雅婷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戴寶(原名黃戴寶)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聲字第1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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