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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陳達進

  • 原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反訴原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反訴被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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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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