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 反訴原告
-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逢時
- 反訴被告
-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進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