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逢時、熊阪建設有限公司、陳達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反訴原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反訴被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