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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38號

聲請假扣押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雅婷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新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按聲請假扣押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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