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裕昌